第187 條之3(使用放射線致傷、致死罪)
I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使用
構成本罪之使用行為,凡使放射線之穿透效能得以釋放之任何行為皆屬之,其是否依通常方法、按制式程式於特定處所內使用,並非所問。
刑法名詞解釋 - 第187 條之3之 使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48:23|瀏覽數:68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7條之3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