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 條之1(非法產銷持有核子及原料設備及放射性物質罪)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
見刑法第186 條。
△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
指足以依物質分裂之物理連鎖反應而產生爆炸能量之核子、原子、中子或其他具放射性之物質,其物質本身或製作該物質所需之原料,燃料或反應器。
刑法名詞解釋 -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40:43|瀏覽數:73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7條之1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