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 條之2(放逸核能放射線罪)
I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放逸
乃將貯存於特定容器或設備內之核子或放射線物質,未按其通常使用之方法而將其能量或放射線予以排放外漏之行為;不論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足以當之。
△核能、放射線
指依其物理性足以穿透一般物質或人體,而造成破壞性或人體病變之核子能量或其他放射性光束。
刑法名詞解釋 - 放逸&核能、放射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45:55|瀏覽數:93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7條之2 放逸&核能、放射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