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 條之2(危害飛航安全及設施罪)
I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飛航
包括航空器起飛前所必要之滑行、急速拉升之起飛、航行過程中、降落以及降落後停靠前之滑行。
△飛航設施
凡用以輔助完成正常安全之飛航所必需之相關設備,包括航站、塔臺、飛行場、跑道、無線導航設備、目視助航設備(如:顯示方向或跑道之燈號)或其他用以引導安全飛航之設備,乃至於飛航管制之有關設施等,皆屬飛航設施之列。
刑法名詞解釋 - 飛航&飛航設施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17:01|瀏覽數:98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5條之2 飛航&飛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