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 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I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Ⅲ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軌道
指專供火車、電車等陸上交通工具行駛用之路軌通道,不論其架設於地面、地下或高空,均無限制。解釋上,凡有關路軌通道之一切必要相關設施,皆屬軌道之涵義所及,故鐵軌、枕木、路軌所經之鐵橋或路基等,亦包括在內。
△燈塔
指供船舶航行中導引其行進方向之燈光發射建物,其體積大小、亮度強弱,乃至於建造處所何在,皆非所問。
△標識
指為導引運輸工具往來之安全注意事項而於其行駛路線架設之指標,如:紅綠燈號誌、海上浮標、橋樑之負重標示或隧道之高度限制牌等。
刑法名詞解釋 - 軌道&燈塔&標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04:47|瀏覽數:103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4條 軌道&燈塔&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