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I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損壞
指對各該供交通往來設備進行物質性之破壞而致其效
用滅失之行為,例如:直接挖掘坑洞於公路或橋面而足使行人或駕駛人陷落其內是。
△壅塞
指以有形之障礙物阻塞或遮攔交通工具之行經路線而言,解釋上,必該障礙物之設置,就往來通行,達於與損壞同等程度之評價,始足謂為壅塞,例如:以大量廢棄物漂浮於進港通道或堆積砂石泥土於馬路上是。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凡使用損壞、壅塞以外之其他手段,程度上足以使往來交通之行駛發生危險之行為,例如:以飆車蛇行之方式駕車於路面上,或潑灑大量油漬、化學劑品於河川航道之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 損壞&壅塞&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09:05|瀏覽數:120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5條 損壞&壅塞&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