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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 條之意義

作者:公職王英文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09:27瀏覽數:658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4&6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 條之意義

第4 條(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
Ⅰ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Ⅱ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6 條(合意管轄與移送管轄)
Ⅰ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 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Ⅱ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 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 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Ⅲ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Ⅳ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Ⅴ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 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 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 事件為處理。

■名詞解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 條之意義3
經家事事件法第7 條授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 條創設三種非家事事件而得由家事法院處理之情形。具體而言,民事事件得在下列情形下由家事法院審理:當事人合意(合意管轄)、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統合管轄)、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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