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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再抗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9 下午 05:08:42瀏覽數:1569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86條 再抗告

第486 條(再抗告)
Ⅰ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Ⅱ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Ⅲ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Ⅳ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Ⅴ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名詞解釋

△再抗告
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之抗告,惟實乃「再為抗告」。再抗告本身亦為抗告之性質,非屬抗告程序以外之另一程序。抗告與再抗告最大的不同在於:抗告為審理「原裁定」當否之程序;再抗告係審理「抗告法院所下之裁定」當否的程序,並不就「原裁定」當否加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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