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1 條(抗告之效力)
Ⅰ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Ⅱ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Ⅲ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名詞解釋
△停止執行
指裁定時發生之執行力仍然存在,不過於經提起抗告後停止其執行而已。故在提起抗告前,仍得據原裁定而為執行,抗告程序一經終結亦當然繼續執行。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停止執行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9 下午 05:13:50|瀏覽數:1186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91條 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