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 條(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名詞解釋
△獨立之附帶上訴
一.意義:通常情形之附帶上訴為非獨立附帶上訴,亦即以上訴之存在為要件,若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非獨立附帶上訴即喪失存在基礎而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61 條本文)。但附帶上訴若具備上訴之要件,則視為獨立之上訴,得繼續存在,此稱為獨立之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 條但書)。
二.獨立附帶上訴之性質為特殊之上訴,其要件為:
(一)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合法提起附帶上訴。
(二)提起附帶上訴之被上訴人係對該判決有不服利益之當事人。
(三)其他上訴要件(例如未違背上訴程式或其他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
二.效果:
(一)獨立之附帶上訴不因上訴之撤回或不合法被駁回而消滅,而得轉化為獨立之上訴。若提起附帶上訴之被上訴人捨棄上訴權,則獨立之附帶上訴亦無轉化為獨立上訴之餘地。
(二)對於附帶上訴是否符合獨立附帶上訴之要件有爭執時,應開言詞辯論;如認為不具備要件,應以判決宣告附帶上訴已因上訴之撤回而終了。
(二)獨立之附帶上訴繫屬中,撤回上訴之上訴人,得提起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獨立之附帶上訴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5:23:13|瀏覽數:2470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61條 獨立之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