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 條(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名詞解釋
△被害者訴願
所謂「被害者訴願」,本指欲提起訴願者,必須其「權利」為「違法」或「不當」之被訴行政處分所「侵害」為訴之合法要件。此種以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受被訴處分所侵害為訴願之要件,符合「權利保護之作用」,為最典型,且為用最廣之制度。
〔蔡志方,訴願制度,行政法(下),三版,頁273。〕
△利害關係者訴願
所謂「利害關係者訴願」,訴願人訴權之享有,不以其權利利及法律保護之利益為被訴之行政處分所「侵害」為要件,而只要其對訴願之提起,具有值得保護之實質的、理念的、直接的、現實的或將來的及任何可以估量之利益即為已足,惟此等利益,須為自己所有,通常以非處分相對人、第三者或關係人為重點,故在非相對人之訴願,始突顯其重要性。在利害關係者訴願,對於處分之撤銷具有利益者,只要處分違法或不當,則非處分相對人之訴願,即可獲得勝訴;反之,在被害者訴願上,非處分相對人之撤銷請求,只有處分違法或不當猶屬不足,尚必須處分所違反之法律,至少同時亦保護其利益者始可(=保護規範)。
〔蔡志方,訴願制度,行政法(下),三版,頁274~275。〕
△民眾訴願
所謂「民眾訴願」,可分成廣義(真正)之民眾訴願及狹義(非真正)之民眾訴願(實際上接近於利害關係者訴願)。前者,指任何人可藉訴願以指摘行政之違法或不當,後者則只限於一定區域或具特定資格、身分者,始得為之。我國只有極少數之行政法規允許民眾訴願。
〔蔡志方,訴願制度,行政法(下),三版,頁277。〕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訴願權能之判斷&被害者訴願&利害關係者訴願&民眾訴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5:10:14|瀏覽數:97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8條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