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條(訴願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名詞解釋
△訴訟能力
乃當事人能自為訴訟行為,或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與民法之行為能力相當。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即能辨識利害得失之人,既能辨識利害得失,乃能知訴訟之結果,而行使其權利之伸張及防禦方法。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90。〕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訴訟能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5:12:08|瀏覽數:86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9條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