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名詞解釋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原則上依本條規定採顯名主義,以該顯名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但若提行政訴訟,則以該最後階段之處分機關為被告。
〔李建良,行政法入門,修訂四版,頁459。〕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59:24|瀏覽數:90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3條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