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 條(對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名詞解釋
△委辦事項
關於地方自治機關委由中央機關辦理之事務,性質上宜解為委託,適用第7 條規定定其管轄,而非本條之委辦。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從而委辦事項為上級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行政契約,委辦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委辦事項,得行使合法性及妥當性之監督,由委辦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適可與第10 條規定相一致。受委辦機關以受委辦機關名義,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始有其適用,委辦機關與受委辦自治團體間之爭議,因屬行政契約之爭議,得逕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至受委辦自治團體如係對委辦事項之指示監督有所不服,因地方自治團體與委辦機關間,就委辦事項等同於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關係,委辦機關所為指示監督,應屬機關間之內部行為,並無本法第1 條第2 項之適用。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47~48。〕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委辦事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28:40|瀏覽數:219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條 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