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 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名詞解釋
△委託行使公權力
有關委託行政訴願管轄之規定,係指受委託者與人民間因受委託者以自己名義所為行政處分,始有適用,至受委託人如係以機關名義為行政處分,此種內部關係之授權,並非人民所能知悉,則仍應適用第13 條規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以避免混淆。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51。〕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委託行使公權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50:12|瀏覽數:85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條 委託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