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 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名詞解釋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的意涵
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法務部103.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3:28:27|瀏覽數:103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