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 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Ⅰ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Ⅱ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名詞解釋
△修繕義務
所謂修繕之必要,即若不修繕,則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者,就修繕是否可能而言,應依一般交易上觀念決定之,若事實上不能修繕或修繕所需費用過鉅,即不能強求出租人修繕之,自娛修繕不能,應依給付不能的規定處理。
民法名詞解釋 - 修繕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4:53:06|瀏覽數:122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429條 修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