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3 條(轉租之效力)
Ⅰ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Ⅱ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名詞解釋
△轉租
一.乃承租人不脫離其租賃關係,而將租賃物轉租予次承租人之謂。故轉租為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成立另一租賃契約,次承租人之取得租賃權乃以轉租人之租賃權為前提而成立。
二.由於租賃關係存有人格信賴之特質,故原則上承租人不得再轉租,但若已得出租人之承認,或租賃物為房屋而無反對轉租之約定者,則例外許可轉租(§443Ⅰ)。
三轉租後,轉租人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然存續,故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致損害,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444)。
△租賃權之讓與
指承租人將其租賃權讓與第三人,自己退出租賃關係之謂。且賃權之讓與,為一種由第三人承擔承租人之契約地位之行為,法律就此並未如轉租定有明文限制,故應否予以承認,迭有爭議。
民法名詞解釋 - 轉租&租賃權之讓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5:01:22|瀏覽數:227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443條 轉租&租賃權之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