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 條(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Ⅰ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Ⅱ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名詞解釋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係為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準用,蓋贈與撤銷後,贈與契約視為自始無效(§114Ⅰ),受贈人受領該贈與物即失其法律上原因,本得依第17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
民法名詞解釋 -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4:38:45|瀏覽數:113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419條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