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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買賣不破租賃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4:44:36瀏覽數:316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

第425 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及例外)
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Ⅱ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名詞解釋

△買賣不破租賃
一意義:謂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對於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人,亦得主張其租賃權繼續存在,具有對抗之效力,又稱「租賃權之物權化」。
二.要件:
(一)須租賃契約為有效。
(二)須出租人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於第三人或就租賃物設定其他物權。
(三)須其讓與或設定,在租賃物交付於承租人之後,且係在承租人繼續占有中。
三.具備上開要件後,受讓人承繼讓與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地位,不因所有權之移轉而使原租賃契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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