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5:51:56瀏覽數:127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45條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

第459 條(上訴之撤回)
Ⅰ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Ⅲ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Ⅳ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名詞解釋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
第二審上訴之撤回,係指第二審上訴人撤回就對原判決之不服聲明為審判之請求,向法院所為之單方意思表示之訴訟行為;訴之撤回則是撤回就其提起之訴所為審判之請求。法院若不能判斷上訴人究係撤回上訴或撤回訴時,應行使闡明權。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