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 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Ⅰ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Ⅱ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名詞解釋
△「代履行」的意涵
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上述「代履行」。
△「怠金」的意涵
係對義務人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產產生強制作用,間接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依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酌情裁量,始能發揮執行之效果。
〔蕭文生,行政法-基礎理論與實務,初版,頁518~519。〕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代履行」的意涵 &「怠金」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4:08:14|瀏覽數:1127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代履行」的意涵 &「怠金」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