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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既判力&既判力基準時&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4:17:00瀏覽數:2826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00條 既判力&既判力基準時&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

第400 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Ⅰ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Ⅱ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名詞解釋
△既判力
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於他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既判力基準時
指判決確定時發生既判力,亦即法院在該確定判決內對於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作為之後規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具基準性),且在後訴如與該事項同一之事件成為問題時,當事人不得為與此相矛盾之主張,而對該判斷加以爭執(不可爭性),後訴法院亦不得為相矛盾之判斷。惟判決所為之基礎事實,有時會因之後所生之新事由而有所變動,此時前判決應以何一時點為規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時點,即為此討論判決時之範圍之問題。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指確定判決對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判斷。既判力之發生,原則上以此為限,唯一的例外為抵銷之抗辯,惟其他經法院判斷之事項仍應判斷有無爭點效。

△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
指當事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在基準時前所存在之事由(攻防方法),不問在該訴訟之言詞辯論曾否主張,亦不問其未主張是否有過失,均因既判力而被遮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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