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名詞解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解釋上亦應限於行政權作用所生之義務,而不包括本於司法權作用所生者)。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3:40:39|瀏覽數:77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2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