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原則及限度)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 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名詞解釋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的意涵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3:42:52|瀏覽數:87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3條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