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 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I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名詞解釋
△藏匿
指收容隱藏犯人或脫逃人,使偵搜機關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發現其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例如:提供秘密藏身之處所。
△使之隱避
凡以藏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或脫逃人得以走避偵查機關追捕之行為,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得謂為使之隱避;例如:指引逃亡路線、資助逃亡費用,或誤導偵搜機關追捕方向等行為。
△犯人
凡於客觀現實上已實施違犯刑罰法令行為之人,不論其所觸犯者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是否已受偵查起訴,行為人有否具備刑罰阻卻事由,亦不問該行為人是否存有追訴之障礙,均無礙於犯人要件之認定。準此,茲所謂對犯人概念,應作廣義解,涵意同於犯罪嫌疑人之範圍。
△頂替
指以頂名替罪或雖未冒名僅出而頂罪之方式,代替真正之犯人接受刑事追訴或刑罰之執行,致國家刑事司法權無法對真正犯人有效行使之冒充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藏匿&使之隱避&犯人&頂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3 下午 04:35:25|瀏覽數:448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4條 藏匿&使之隱避&犯人&頂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