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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使用&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3 下午 04:38:27瀏覽數:959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64條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使用&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偽造、變造、隱匿見刑法第115 條。

△湮滅
使證據喪失其證明效用之任何行為。

△使用
乃以偽作真而使該物置於其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之行為。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指非由於行為人自身犯罪而形成之刑事案件。若屬關於自己之刑事被告案件(不論行為人究應負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刑責),或關係他人之民事、行政爭訟事件,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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