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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作者:補教名師

- 2020/11/12 下午 05:20:07瀏覽數:268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60條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名詞解釋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受人依本條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範圍通說認包括「履行利益」(瑕疵損害)及「固有利益」(瑕疵結果損害),惟就「固有利益」部分,黃茂榮老師認應依第227 條或第184 條請求,而不應由本條限制其得請求之要件。王澤鑑老師則認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之情形,應使買受人更得請求出賣人賠償「固有利益」之損害,至於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之情形,則須視出賣人保證意思而決定損害賠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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