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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5:42:07瀏覽數:724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55條 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

第455 條之6(協商聲請之裁定駁回)
I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Ⅱ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名詞解釋

△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
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協商之聲請,不得為協商判決,且依第455之11 第2 項規定,法院對協商案件之調查不受「傳聞法則」及「合議審判」規定之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例如被告應諭知無罪的情形,卻為認罪並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的情形,此時法院應認為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以裁定駁回協商,改判無罪。若法院未注意此,仍依協商內容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者,對此判決依第455 條之10 第1 項規定無法提出上訴救濟。
[參見,楊雲驊,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之探討(下),月旦法學教室,21 期,頁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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