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I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Ⅱ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名詞解釋
△審判違背法令
其意義相當於第三審上訴所稱之「判決違背法令」(§377)。更精確地說,相當於「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兼指「狹義之判決違背法令」與「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兩種情形。至於第379 條所列之第14 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雖然本質上有些屬於前者,有些屬於後者,但是不問屬於何者,皆屬第377 條之「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也就是§441 之「審判違背法令」),並且排除第380 條之適用。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467~470。]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審判違背法令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5:37:02|瀏覽數:1640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47條 審判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