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0 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I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Ⅲ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名詞解釋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規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因為畏懼受更不利之上訴審判決,而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不利益」之認定無論是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均屬之;又,因本條限於「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故一旦檢察官或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即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322~329。]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5:12:03|瀏覽數:875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70條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