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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提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46:10瀏覽數:73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26條 提存

第326 條(提存之要件)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名詞解釋
△提存
一.謂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之行為。
二.提存制度即為使債務人得依其一方之行為,不待債權人之協力而為消滅其債務之方法。
三.通說認提存係私法上寄託契約,並具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性質,蓋提存為清償人以給付物交付提存所,經提存所允為保管而成立之寄託契約,又因清償人為提存後,債權人即得直接向提存所請求給付,故提存有為第三人利益之寄託契約之性質。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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