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 條(抵銷之要件)
Ⅰ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 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 在此限。
Ⅱ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名詞解釋
△抵銷
一.意義:謂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並已屆清償期,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
二.性質:抵銷因抵銷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抵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屬於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三要件:
(一)須二人互負債務。
(二)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均有效存在。
(三)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四)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五)須為適於抵銷的債務。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351。〕
民法名詞解釋 -抵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49:13|瀏覽數:396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34條 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