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 條(從權利之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名詞解釋
△債之消滅
債之消滅者,債之關係因某種原因,而客觀的失其存在之謂。例如,契約經撤銷或解除者,其依原契約而生之債,因之失其存在即是。債之消滅原因,不一而足。民法債編通則所規定者,僅為其共通之重要原因,即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五者,非謂債之共通消滅原因,僅此五者而已。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308。〕
民法名詞解釋 - 債之消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23:58|瀏覽數:99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07條 債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