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 條(第三人之清償)
Ⅰ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Ⅱ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名詞解釋
△第三人清償
一.內涵:
(一)謂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也。
(二)第三人清償既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則第三人對於該債務非為自己之債務應有認識。
(三)若第三人誤認他人之債務為自己之債務,因而為清償,即屬非債清償,自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二.類型:
依該第三人關於債之履行之利害關係不同,又可區分為:
(一)「將使債權因第三人清償而絕對消滅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發生債權法定移轉予第三人之法律效果。
民法名詞解釋 - 第三人清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27:25|瀏覽數:257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11條 第三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