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 條(不可分債權)
Ⅰ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Ⅱ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Ⅲ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不可分債權
謂多數債權人以同一不可分給付為標的之債權。此多數債權人各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民法名詞解釋 - 不可分債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3:54:11|瀏覽數:55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93條 不可分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