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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債之變更&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3:57:26瀏覽數:599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94條 債之變更&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第294 條(債權之可讓與性)
Ⅰ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Ⅱ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名詞解釋

△債之變更
謂債之關係不失其同一性,而變更其主體或內容(即債之標的)也。故債之變更,可分為債之主體變更及債之內容變更二種。債之主體變更,即為債之移轉。至債之內容變更,亦稱債之客體變更,亦即變更債之給付。其情形有四種:增減給付物之數量;變更給付物之種類;變更給付物之品質;其他給付之期限、條件、處所之變更等是。

△債之移轉
指債之關係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體有所變更之謂也。債之移轉之情形有三:
一.債權讓與:即債之內容不變更,而債權人變更之謂。
二.債務承擔:即債之內容不變更,而債務人變更之謂。
三.債之概括的承受:即債之內容不變更,而債之關係所生法律上地位,統由一人概括承受之謂。

△債權讓與
一.意義:謂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由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與受讓人之準物權契約。
二.性質:
(一)處分行為:債權讓與行為可發生債權移轉之效果,係屬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二)獨立性:債權讓與行為乃獨立於原因行為之外,另一個獨立的準物權行為,是為債權讓與之獨立性。
(三)無因性:不論原因行為之效力如何,債權讓與契約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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