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主張責任
指當事人不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所負擔受敗訴判決之危險,稱之。蓋在辯論主義之下,法院據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非經當事人主張,不得加以斟酌。
△直接證據
指直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之證據,如證明消費借貸事實之借據、清償之收據等。
△間接證據
指得證明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進而間接推認主要事實之證據。
△證據契約
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所為關於如何確定事實,或以何種方法確定事實之合意,關於其效力,一般以為證據契約之內容,如不侵害自由心證主義,且在辯論主義適當領域內者,亦即若其契約不妨害公益,且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者,應認為有效。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證據力&主張責任&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據契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0 下午 05:54:44|瀏覽數:1917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77條 證據力&主張責任&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據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