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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法人實在說&兩罰制&轉嫁制&「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47:34瀏覽數:827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15條 -法人實在說&兩罰制&轉嫁制&「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的意涵

第15 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
Ⅰ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Ⅱ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Ⅲ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名詞解釋

△法人實在說
法人之機關所為之意思表示及行為,其所生之法律效果應歸屬於法人,因此對該意思表示及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視為法人本身之責任。
〔洪家殷,行政罰法,二版,頁166。〕

△兩罰制
係指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過失時,除處罰法人外,併同處罰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依照法人實在說,法人亦有負擔行政義務之責任,故法人得為受罰之主體。
〔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二版,頁262。〕

△ 轉嫁制
係指實際行為人不受處罰,而將其責任轉嫁給他人受罰之謂。轉嫁罰以行為人之「監督義務違反」為必要,而法定代理人需舉證證明自已無監督過失,始可免除責任。
〔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二版,頁263。〕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的意涵
係指應對實際行為之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處同一規定
(指處罰私法人之同一規定)之罰鍰,而非「確實受罰之罰鍰額度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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