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 條(公法組織之處罰)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名詞解釋
△便宜原則
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處以糾正或勸導較處以罰鍰更具有效果者,而採取的免罰之裁量。即當行為人之行為符合違反秩序之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進行裁量判斷的步驟為:
一.是否本於法定原則,予以處罰。
二.是否不予處罰或採取其他措施,比起處罰更為有利。
〔洪家殷,行政罰法論,增訂二版,頁64。〕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便宜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49:25|瀏覽數:722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17條 -便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