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行為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名詞解釋
△行為人的概念
本條之立法理由說明:行政罰處罰之對象並非僅以「行為人」為限;相反的,本條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在闡明行政罰法第15 條第1 項,第20 條第1 項、第2項,第29 條第1 項、第4 項,第30 條、第33 條、第34 條第1 項及第35 條中所指「行為人」之意義而已,至於其他法律中行為人之概念及範圍,則應視各別法律及自治條例之解釋分別認定之。準此,行政處罰之對象問題,行政罰法第3 條並未提供完全解答,其真正的處罰對象,仍應視各該系爭個別處罰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解釋而定,因為行政處罰對象,並不以行為人為限。若法規所定之處罰對象為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管機關究應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罰,應就查獲違規之實際情況,於符合法規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最高行政法院95 年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林明鏘,論行政罰之處罰對象,2 版,頁159。〕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行為人的概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12:15|瀏覽數:52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3條 - 行為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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