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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100.11.23) -「行政制裁」的內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03:30瀏覽數:765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100.11.23) -「行政制裁」的內涵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100.11.23) -「行政制裁」的內涵

■名詞解釋

△「行政制裁」的內涵
行政罰是國家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制裁」手段,「行政罰」作為一種處罰,必須兩項基本要件:「可苛責性」與「可歸責性」。所謂的「可苛責性」係指人民違反了法規上的義務,即「做錯事」、包括「做了不該做的事」,以及「沒有做該做的事」。而指摘他人「做錯事」,必須有一個「對的標準」,「對的標準」在法律秩序上,即有賴個別行政法規事先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的義務,而法規之所以會規定某些違反法規義務的行為應予處罰,乃基於特定的法價值,此種法價值源自兩個基本原則「無害原則」及「共益原則」。所謂「無害原則」係指法規係基於該行為可能會對造成他人法益或公共利益上的侵害,故透過法規禁止之,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罰。所謂「共益原則」係指透過法規要求人民應對公共利益有積極貢獻的行為,若無此積極作為,即屬違反法律義務,亦可處罰,例如所得稅法規定,人民應按所得高低繳納所得稅,未依法繳納,即有處罰問題。而所謂的「可歸責性」係指一種「期待可能性」,本來「可以做到,卻沒做到」。其前提是受處罰者,具有「做得到」的能力,亦即具有規範認知能力及規範遵守能力,在法律的論證上,即是具有責任能力及責任條件。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2 版,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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