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立法目的)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名詞解釋
△行政罰法的地位
一.行政罰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為普通法:行政罰法係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裁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故行政罰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自宜定位為行政罰裁處之普通法。至於其中所稱之「其他法律」,在解釋上亦包括具體明
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在內。但自治條例除有行政罰法第18 條第3 項但書之情形,自非此處所稱之「其他法律」。
二.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為特別法:行政罰法所規範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行政罰裁處之行政程序及相關事項,除行政罰法第42 條至第44 條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其未特別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 項規定,自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故行政罰法中有關行政罰裁處之行政程序規定,實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吳志光,行政法,五版,頁308〕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行政罰法的地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06:26|瀏覽數:163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1 條 - 行政罰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