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 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行求、期約、交付(103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見刑法第121、122 條。
投票行賄罪屬於接續犯,依照最高法院99 年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在舊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來評價,較為合理。惟如果是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意旨。
刑法-名詞解釋 行求、期約、交付(103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2})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39:57|瀏覽數:148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44條 行求、期約、交付(103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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