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 條(自訴判決書之送達與檢察官之處分)
I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Ⅱ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名詞解釋
△本條不受理判決之範圍
一般認為並不包括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因為此種情形,無論自訴或公訴,皆應為不受理判決,因此縱使偵查、起訴,亦無實益;反之,因依第334 條之規定而諭知不受理判決,此等情形檢察官開始續行偵查、起訴,即有實益。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之情形即使該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則毋庸另行告訴,檢察官可以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院字第1844 號)。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172~173。]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336條本條不受理判決之範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7 下午 05:55:39|瀏覽數:678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36條 撤回自訴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