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
指該物品係以公務員本於公務執行關係所必需而處於其現實支配管領之下,或依法委由第三人代為管領監督之謂。至於該物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其究屬公有物或私人之物品,均在所不問。
刑法-名詞解釋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17:30|瀏覽數:191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8條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