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給付不能)
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Ⅱ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名詞解釋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如何依本條規定準用第179 條以下之不當得利的規定,學說上有下列二說:
一.全部準用說:第179 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應準用。此說認為債之關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而自動消滅,而原受領之對待給付失其法律上原因,故自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二.部分準用說:應僅準用第179 條之法律效果。此說認為全部準用說關於契約自動消滅之主張並無依據,況且消滅之效力係向將來而發生,前所受領之對待給付,自為有法律上原因。故第226 條第2 項乃明定應準用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請求返還已為之對待給付。
△危險負擔
在雙務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債務給付不能,其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失,謂之危險。此損失應由當事人何方負擔,謂之危險負擔。
民法名詞解釋 -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危險負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4:14:47|瀏覽數:219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66條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危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