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 條(解除權行使之方法)
Ⅰ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名詞解釋
△解除權不可分性
包括:
一.解除權行使不可分原則(§258Ⅱ)。
二.解除權消滅不可分原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解除權就當事人中之一人消滅,就其他人亦消滅,則為解除權消滅不可分原則。
民法名詞解釋 - 解除權不可分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3:38:37|瀏覽數:144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58條 解除權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