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保全
一.意涵:亦稱責任財產之保全,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
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總體財產減少之一種手段。
二.方法:
(一)代位權:乃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權利而聽任其財產減少時,債權人得代予維持其財產之權利。
(二)撤銷權:乃債務人有積極減少其財產之行為時,債權人得撤銷該行為,以回復其財產之權利。
△代位權
一.意義: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
二.其要件為:
(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包含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之權利;又依最高法院67 年度第11 次民事庭決議,僅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為已足,而不以債務人繼續怠於行使權利為必要。
(二)債權人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於特定物之債,僅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無法滿足為已足,並不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必要;於非特定物之債,則須以債務人因其怠於行使權利而陷於無資力為必要。
(三)除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外,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243)。
民法名詞解釋 - 保全&代位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37:58|瀏覽數:598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42條 保全&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