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 條(債權人之撤銷權及回復原狀)
Ⅰ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Ⅱ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Ⅲ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Ⅳ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撤銷權
一.意義: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權利。
二.其要件為:
(一)客觀要件:無論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皆須具備
下列客觀要件:
1.債務人曾為法律行為。
2.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亦即無論於特定物之債或非特定物之債,皆須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而陷於無資力為必要(§244Ⅲ)。
(二)主觀要件:於債務人為有償行為時,尚須債務人於行為時與受益人於受益時皆明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即須明知損害債權人之權利)。
民法名詞解釋 - 撤銷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42:11|瀏覽數:220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44條 撤銷權